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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0-06 05:33:57
浏览次数:67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 · 普法专栏
2026年9月23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对外发布《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6年8月27日通过)。这是"两高一部"针对电磁动力枪支这一新型枪支首次作出明确的认定与法律适用标准。
"网购一把'电磁枪'收藏、把玩,会不会涉罪?""家里藏了两把气枪/电磁枪,违法吗?""哪些零件算'枪支散件'?"这些萦绕在枪支爱好者和家长心头的问题,这次终于有了统一答案。今天,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带您一文读懂这份*新纪要。
很多人以为只有"火药枪""气枪"才算枪。对此,《纪要》明确:
"等"字不是"摆设":枪支管理法规定的认定条件"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其中的"等"字是列举未尽的同类解释,为同等致伤力的新型动力源预留空间,并非穷尽列举;
电磁动力枪支危害不逊于传统枪:实践中查获的部分电磁动力枪支,致伤力不亚于火药枪或气枪,已具备认定为枪支的条件;
认定标准:凡以电磁能量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等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依法认定为枪支。
一句话:别再以为"电磁枪不是枪",认定了就是枪。
属于"枪支散件":专门用于组成电磁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不属于"枪支散件":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机械或电子产品),一般不认定为枪支散件。
核心启示:改装的专用件严打,通用标准件不误伤,打击精准化。
参照"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处理,关键数量门槛是2支: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电磁动力枪支2支以上: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定罪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电磁动力枪支2支以上: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罪处罚。
依据:分别对应《*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条**款第二项、第五条**款第二项。
核心启示:"玩两支"就不再是"单纯爱好",可能直接触刑。
《纪要》特别强调,涉电磁动力枪支案件的处理要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并重,严格遵循"两高"关于压缩气体动力枪支、气枪铅弹批复的既定精神:
定罪量刑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严防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等不合理现象。
核心启示:同样是"电磁枪",是否犯罪、判多重,要看具体案情和社会危害,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
《纪要》明确: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锈蚀或电量耗尽不能完成击发的,经加装相关零件、除锈或重新充能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般应认定为枪支。
核心启示:缺个零件、没电的"坏枪",只要能修复到能发射,照样算枪。
玩具、把玩有风险:电磁动力、压缩气体动力的"玩具枪""仿真枪",一旦枪口比动能达到或超过1.8焦耳/平方厘米,可能被认定为枪支;
"收藏"不等于"安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2支以上电磁动力枪支,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别碰"改装"红线:对通用零件做专门改造、拼装专用零部件,可能被认定为"枪支散件"而放大涉罪范围;
确属合法用途请依规备案:持有、使用枪支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审批备案要求,切勿心存侥幸。
本文章为法律适用文件解读,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附:《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全文(见下)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26年8月27日)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枪支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枪支及散件认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涉电磁动力枪支等新型枪支犯罪,*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于2026年7月14日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涉电磁动力枪支、散件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就相关问题形成共识。
一、关于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是否符合枪支认定条件的理解适用
会议认为,电磁动力枪支等新型枪支潜在危害巨大,风险隐患不容小觑。枪支管理法中关于枪支认定条件"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表述,其中的"等"字系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同等致伤力的新型动力源枪支预留空间,属列举未尽的同类解释,并非穷尽列举解释。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中查获的电磁动力枪支,致伤力不亚于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已具备认定为枪支条件。
二、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的鉴定标准
会议指出,对于以电磁能量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应适用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依法认定为枪支。对专门用于组成电磁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认定为枪支散件;对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一般不认定为枪支散件。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锈蚀或者电量耗尽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除锈或者重新充能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般应认定为枪支。
三、关于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
(一)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电磁动力枪支二支以上的,应当参照"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有关规定进行打击处理。即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条**款第二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定罪处罚;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五条**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罪处罚。
(二)针对涉电磁动力枪支案件,应准确理解并适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相关精神,注重把握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保持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对连贯性,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具体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严防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等不合理现象。
注:本《会议纪要》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26年7月14日联席会议研究形成,2026年8月27日通过,2026年9月23日对外发布。如需核对原文,可到*高人民法院(www.court.gov.cn)、*高人民检察院(www.spp.gov.cn)、公安部(www.mps.gov.cn)官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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