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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档案全面转向电子单套:最高法、国家档案局联合发文;优待证打假、人民警察证新规同框(公检法司新规速览·第09期)

发布时间:2026-10-13 08:31:24    浏览次数:61

公检法司新规速览 · 第 09 期 · 2026年10月11日

法院档案全面转向电子单套:最高法、国家档案局联合发文;优待证打假、人民警察证新规同框(公检法司新规速览·第09期)

作者:专心  |  来源:本站  |  2026年10月11日

本期检索窗口(2026年10月8日9时至10月11日9时)内,四家机关官方网站的权威发布栏目有一件新印发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档案局10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通知》,全国法院诉讼档案将从“纸质为主”全面转向“电子单套”,这是人民法院档案制度的一次底层切换;同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全文公开,把优待证定性为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买卖优待证的刑事追责路径随之明确;公安部令第175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10月起各地正集中转发学习;司法部板块对10月5日已施行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作落地首周观察。本期按公、检、法、司四个板块逐一梳理要点,文末附四份文件全文,建议收藏备查。

一、公安部: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立新规,2027年起施行

公安部令第175号 即将施行 · 全文已公开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公安部

公布/印发:2026年6月9日公布(2026年4月10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10月上旬起经各地政府网站集中转发公开)

施行/生效: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结构:共22条

官方链接:https://www.cjs.gov.cn/gk/wj/961248.htm

核心要点

  • 统一证件与亮证义务写实:公安民警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它是表明民警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定证件;现场盘问检查、口头传唤、调查询问、查验身份证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侦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执法执勤,以及因履行职责紧急需要依法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时,应当按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异地执法执勤同样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第3、4、6条)。
  • 发放范围与审批层级: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岗的人民警察,新增整建制列入发放范围的逐级审核报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报公安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特勤局、铁路公安局、缉私局、民航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移民管理局由本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审批,地方由各级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批(第5、8条)。
  • 证件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换发(损坏、记载信息变化、影响执行职务)、补办(遗失书面报告)、收回(退休、调离、辞去公职)、暂时收回(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等措施、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收缴(取消警衔、辞退、违规办理)、剪卡处理并由省级及以上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保密部门集中统一销毁,各环节责任部门写得具体(第9至15条)。
  • 纪律红线与时限:不得仿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或保留应当收回、收缴的证件,违者依规依纪追责;擅自制作、发放或失职渎职同样追责;证件制发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制作、发放;证件由公安部按技术标准统一监制并列入警用装备管理(第11、16至19条)。

一句话点评:对普通公民而言,这部规章把“警察执法要不要亮证、亮什么证”钉得更死:第6条列举的场景中出示人民警察证是法定动作,异地执法同样要求持证亮证。对办理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律师,2027年起核查执法主体资格与程序合法性时,这是可以直接引用的规章依据;对公安机关内部,证件从申领到销毁的全链条留痕,也意味着执法身份瑕疵的审查有了更细的抓手。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三部门联合发文严打伪造优待证

本期检察板块收录的《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由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联合署名机关;通知全文已于10月8日经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本期照录附后。

退役军人部发〔2026〕30号 本期新公开 · 已施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发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印发:2026年8月23日印发(2026年10月8日经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全文)

施行/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6年8月23日)

文件结构:通知共三部分

官方链接:https://tyjrswj.zunyi.gov.cn/zwgk/zfxxgk/fdzdgknr/qtfdxx/bmwj/202610/t20261008_90960572.html

核心要点

  • 证件属性定性是全篇基石:优待证(含退役军人优待证,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发的国家机关证件;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的证件性质与优待证相同——定性钉死后,后续所有法律责任条款才有了落点。
  • 法律责任两条线: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骗取交通、文旅等优待待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 查处分工写实:公安机关负责巡查监测网络空间、收集研判线索,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立案并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人民检察院依法适时介入,做好法律适用指导和法律监督;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涉案优待证真伪,认定文书由证件上标注的发放单位出具。
  • 数据核验闭环压缩伪造空间:逐步与公安、文旅、铁路、民航等单位共享优待证数据,实现持证人身份电子核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动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管,发现涉嫌犯罪的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移交公安机关。

一句话点评:此前优待证在部分执法场景里常被当作“优惠凭证”看待,本通知把“国家机关证件”的定性写进正文后,伪造、买卖优待证的入罪路径(刑法第280条)与治安处罚口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3条)随之清晰。对交通、文旅等优待提供单位,核验义务被明确压实;对办理相关案件的同行,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真伪认定文书规则,是证据链里容易被忽略的一环。

逐期盯梢件:《人民检察院全流程案件管理工作规定》——最高检已印发(10月8日最高检官网报道再次确认),把案件受理、办理、办结、归档全流程纳入统一管理,但截至本期运行,最高检官网仍未公开规定全文;按本专栏“未公开全文不收录”的既定规则,本期不附全文,继续列入盯梢清单,待官网公开后第一时间全文收录。

三、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档案全面转向电子单套管理

需要说明:截至本期运行,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通知》的正文尚未在官网公开,本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10月8日发布的消息稿梳理要点,文末附件照录该消息稿全文,待通知正文公开后再行全文收录。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 本期新印发 · 全文待公开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

公布/印发:2026年10月8日印发(《人民法院报》10月8日一版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同日发布消息稿,通知正文尚未在官网公开)

施行/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结构:通知正文未公开,本篇依据最高法官网消息稿梳理

官方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3571.html

核心要点

  • 定位与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加快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数字转型,实现电子档案单套管理——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 核心要求落在“一张网”:深化全国法院统一办案办公平台应用,推进办案系统和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材料以电子形式在线收集、整理、归档;电子诉讼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过程中,按诉讼档案管理规定齐全完整收集案件各环节形成的文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归档;电子公文以随办随归方式稳步推进在线归档。
  • 存储与利用并重:结合辖区软硬件实际采取不同方式接收存储电子档案,确保存储安全、调用便捷;优化档案利用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为政法机关业务数据网上应用奠定基础。
  • 配套推进与检查机制:国家档案局指导最高法完善“一张网”档案管理系统并优先进行最高法数字档案室认定,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以省为单位适时做好认定;最高法与国家档案局将适时对全国法院开展电子档案单套管理情况联合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统筹指导辖区同步开展。

一句话点评:对律师实务最直接的影响是阅卷与调卷:单套制全面推开后,纸质卷宗不再是默认载体,申请查阅、复制诉讼档案将进一步向线上迁移,电子签章、元数据完整性的核验会成为新的质证点;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齐全完整收集”的要求,也让归档质量成为审判流程管理的硬指标。建议关注各省高院后续出台的具体实施方案与时间表。

四、司法部:大湾区律师执业办法施行首周观察

司法部令第151号 已施行 · 落地首周观察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司法部

公布/印发:2026年10月5日公布

施行/生效: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

文件结构:共12条

官方链接:https://www.moj.gov.cn/policyManager/regulationDetail.html?showMenu=false&showFileType=1&pkid=9dc5f5460eae4708b572e6482ec1d7f1

核心要点

  • 适用对象与执业地域: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在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大湾区内地九市)从事执业活动适用本办法——执业地域限于九市,并非全国范围(第2条)。
  • 报名六项条件:港澳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香港、澳门基本法;经香港高等法院认许并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或在澳门律师公会有效注册且未被采取防范性中止措施;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职业道德良好无不良惩处记录;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开展业务(第3条)。
  • 考试与准入路径: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考点设深圳市,可根据澳门报名人员规模同时设珠海考场;报名人员应先参加司法部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同意接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第4、5条)。
  • 业务范围两分法:诉讼业务限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和有关专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范围参照港澳居民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后可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确定;非诉讼业务须满足六项连接点之一——当事人户籍地或经常居所地、法人住所地或登记地、标的物、合同履行地、法律事实发生地在大湾区九市内,或九市仲裁委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第6条)。
  • 受聘与执业管理:可受聘于九市内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得受聘于外国所驻华代表机构或港澳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以成为九市内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加入所在地地方律协并参加年度考核;不能保持报名条件或律师法规定条件的,由广东省司法厅注销执业证书(第7至9条)。

一句话点评:本期作落地观察:10月10日司法部“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建设暨‘法通’网正式上线”新闻发布会再次确认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向,本规章是律师法修改后配套落地的头一份部门规章。对内地律所而言,新增了一条引入港澳律师作为合伙人、执业团队成员的合规路径;对办理涉港涉澳业务的同行,第6条非诉业务的“六项连接点”,是判断一单业务能否交给大湾区律师承办的快速判断标准。首次考试的报名时间待司法部公布,建议关注。

司法部板块本期对司法部令第151号作落地首周观察(详见上文)。另两条节点提示:10月10日司法部举行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建设暨“法通”网正式上线新闻发布会,属服务平台上线与工作动态,非规范性文件,不作全文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47号,2026年9月19日公布)将于2026年12月1日施行,距今不足两个月,要点与全文已在本专栏第05期收录,本期不重复。

附件:新规全文(官方文本照录)

以下四份文本均照录官方公开发布内容,供逐条查阅;其中附件一的《通知》正文尚未公开,暂照录官网消息稿全文。

附件一、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2026年10月8日印发;正文未公开,照录官网消息稿)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2026年10月8日发布;该通知正文未在官网公开,本附件照录官网消息稿全文,来源: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3571.html)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加快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数字转型,实现电子档案单套管理,助力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人民法院档案工作是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审判工作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要积极适应数字转型发展趋势,按照数字法院建设和档案工作数字转型的总体部署,深化全国法院统一办案办公平台(以下简称“一张网”)应用,推进办案系统和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材料以电子形式在线收集、整理、归档,实现电子档案单套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一张网”实现全流程网上办案,在电子诉讼卷宗随案同步生成过程中,按照诉讼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齐全完整收集案件各环节形成的文件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归档。要运用“一张网”的公文处理系统办理文件,严格对照有关标准,以随办随归方式稳步推进电子公文在线归档。要做好电子档案存储工作,结合本辖区硬件、软件建设实际,采取不同方式接收存储好本辖区的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存储安全、调用便捷。《通知》还明确各级人民法院要优化档案利用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围绕政法协同需要,为政法机关实现业务数据网上应用奠定基础。

根据《通知》,国家档案局将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一张网”上的档案管理系统建设,以符合数字档案室应用系统功能要求,优先进行最高人民法院数字档案室认定。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人民法院的部署应用情况,以省为单位适时做好有关认定工作。

《通知》强调,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一张网”电子档案单套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好辖区内法院同步开展,并做好各项保障及培训。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同级人民法院归档方式变革,积极主动做好业务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将适时对全国法院开展电子档案单套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级档案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电子档案单套管理工作在人民法院顺利开展。

(记者 孙陈亦)

附件二、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6〕30号)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退役军人部发〔202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申领发放工作启动以来,有效保障了优抚对象享受优待,取得预期效果。但近期社会上出现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侵害了优抚对象权益,妨碍了国家优抚政策落实。现就共同做好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优待证国家机关证件属性

优待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是退役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等持证人享受优待的凭证,印有持证人姓名、照片等信息,具有彰显荣誉、识别身份、落实待遇、服务管理等功能,是退役军人事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制发的国家机关证件。

二、依法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一)对伪造、变造、买卖优待证的相关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立案侦查。

(二)对使用伪造、变造的优待证骗取交通、文旅等优抚对象优待待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联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协作,依职责合力做好宣传、预防和查处等工作。

(一)开展普法宣传。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加强优待证规范使用的宣传引导,重点向优待提供单位普及优待证防伪点和发现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置流程。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将规范使用优待证等内容纳入当地普法宣传,收集整理并适当发布违法典型案例,让社会公众充分知晓伪造优待证、违规享受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优抚政策的法律后果。

(二)强化查处打击。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导优待提供单位严格优待证使用核验,防范使用伪造优待证等骗取待遇行为,斩断违法获利链条。各地公安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注重巡查监测网络空间等相关内容,收集相关违法线索,及时研判处置;相关人员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机关要向其讲清楚问题性质、不良影响,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及时立案,强化线索摸排、侦查打击,并向同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报情况。人民检察院要依法适时介入,做好法律适用指导和法律监督工作。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认定涉案优待证真伪,认定文书由涉案优待证上标注的发放单位出具。

(三)加强协同配合。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主动对接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管,依法处置发现的违法线索。注重与交通、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深化与同级人民检察院衔接,配合做好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逐步与公安、文旅、铁路、民航等单位共享优待证数据,实现持证人身份电子核验,满足优抚政策落实中验证需求,有效遏制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证件性质与优待证相同,均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上述要求做好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 安 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6年8月23日

附件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75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75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4月10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小洪

2026年6月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三条 公安民警使用统一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以下简称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表明公安民警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定证件。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岗的人民警察。

新增整建制列入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的,应当逐级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

第六条 公安民警依法开展现场盘问检查、口头传唤、调查询问、查验身份证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侦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执法执勤,以及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依法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时,应当按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

公安民警依法依规异地执法执勤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 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民警察证办理,由公安民警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公安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公安部特勤局、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和国家移民管理局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人民警察证审批。

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办理,由各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第九条 人民警察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一)证件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记载信息(含照片)发生变化的;

(三)影响执行职务的其他情形。

公安民警换发人民警察证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

第十条 发生人民警察证遗失等情况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办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证的制作、发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

公安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作、发放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证。

公安部特勤局、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和国家移民管理局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制作、发放本系统人民警察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负责制作、发放本辖区人民警察证。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条件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制作、发放本辖区人民警察证。

证件制发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回人民警察证:

(一)退休;

(二)调离公安机关;

(三)辞去公职;

(四)其他情形需要收回的。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督察和纪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交由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保管:

(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等措施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或者具有相应结论后,视情收缴、收回或者发还人民警察证。

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被取消警衔、辞退等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上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或者督察部门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违规办理人民警察证,应当及时予以收缴,并由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处置。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对收回、收缴的人民警察证,应当及时对内卡作剪卡处理,并由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保密工作部门集中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证,不得仿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或者保留应当收回、收缴的证件。

公安民警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放人民警察证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安部特勤局、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四、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51号,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

(2026年10月5日司法部令第151号公布 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简称大湾区内地九市)从事执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且未被采取“防范性中止措施”的执业律师;

(四)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六)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第四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

考试地点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规模,也可以同时在广东省珠海市设立考场。

必要时司法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期和考试地点。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考查科目和相关安排由司法部公布。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发出考试合格的通知。

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培训地点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可以经同意接收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由广东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

第六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范围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诉讼业务包括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确定。

非诉讼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三)标的物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四)合同履行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六)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上述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七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受聘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八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业务,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参加年度考核,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不能保持考试报名条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由广东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律师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部负责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广东省司法厅具体开展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务等工作。

考试经费来源为财政经费和考试收费。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

本期新规速览表

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75号公安部2027年1月1日
关于依法打击伪造优待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6〕3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6年8月23日)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电子档案单套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2026年10月8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51号司法部2026年10月5日(公布并即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施行倒计时)国务院令第847号国务院2026年12月1日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官方网站;中国政府网;昌吉市人民政府网;遵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本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court.gov.cn)、最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公安部(mps.gov.cn)、司法部(moj.gov.cn)、中国政府网(gov.cn)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整理;公安部令第175号全文经昌吉市人民政府网(cjs.gov.cn,来源:公安部)转载照录,三部门优待证通知全文经遵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tyjrswj.zunyi.gov.cn)信息公开平台照录。内容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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