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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6-09-23 18:20:58    浏览次数:68

司法解释与办案规定速览 · 第 03 期

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2026年9月23日公布

枪支犯罪案件的入罪门槛,历来取决于"是否属于枪支"与"是否属于枪支散件"两个鉴定判断。电磁动力枪支属于近年出现的新型动力源枪支,此前对其能否认定为枪支存在争议。

2026年9月23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落款日期2026年8月27日)。三机关有关部门于2026年7月14日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就涉电磁动力枪支、散件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共识,对涉枪案件的辩护与鉴定质证具有直接价值。

发布机关:*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文件名称:*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落款日期:2026年8月27日  公布日期:2026年9月23日

文件效力:会议纪要(办案指导)

官方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609/t20260923_737385.shtml

一"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中的"等"属同类解释

纪要认为,枪支管理法中"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等"字,系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同等致伤力的新型动力源枪支预留空间,属列举未尽的同类解释,并非穷尽列举解释。部分案件中查获的电磁动力枪支,致伤力不亚于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已具备认定为枪支条件。

其实务含义在于:以"法律未列举电磁动力"为由主张不属于枪支的辩护意见,将难以成立,辩护重心应转向致伤力鉴定本身。

二鉴定标准与散件认定的界限

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应适用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依法认定为枪支。

对专门用于组成电磁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认定为枪支散件;对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一般不认定为枪支散件。因缺少个别零件、锈蚀或者电量耗尽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零件、除锈或重新充能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般应认定为枪支。散件与通用零部件的区分,是涉枪案件数量认定与量刑档次的关键。

三入罪数量参照压缩气体动力枪支的规定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电磁动力枪支二支以上的,应当参照"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有关规定处理。即依《*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条**款第二项,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定罪处罚;依该解释第五条**款第二项,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罪处罚。

四宽严相济与防止打击面过宽

涉电磁动力枪支案件应准确理解并适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相关精神,注重把握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保持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对连贯性。

具体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严防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等不合理现象。这一表述为情节辩护留出了明确空间。

以下为本纪要完整全文。

*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

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26年8月27日)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枪支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枪支及散件认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涉电磁动力枪支等新型枪支犯罪,*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于2026年7月14日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涉电磁动力枪支、散件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就相关问题形成共识。

一、关于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是否符合枪支认定条件的理解适用

会议认为,电磁动力枪支等新型枪支潜在危害巨大,风险隐患不容小觑。枪支管理法中关于枪支认定条件"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表述,其中的"等"字系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同等致伤力的新型动力源枪支预留空间,属列举未尽的同类解释,并非穷尽列举解释。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中查获的电磁动力枪支,致伤力不亚于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已具备认定为枪支条件。

二、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的鉴定标准

会议指出,对于以电磁能量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应适用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依法认定为枪支。对专门用于组成电磁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认定为枪支散件;对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一般不认定为枪支散件。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锈蚀或者电量耗尽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除锈或者重新充能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般应认定为枪支。

三、关于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

(一)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电磁动力枪支二支以上的,应当参照"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有关规定进行打击处理。即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条**款第二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定罪处罚;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五条**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罪处罚。

(二)针对涉电磁动力枪支案件,应准确理解并适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相关精神,注重把握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保持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对连贯性,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具体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严防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等不合理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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