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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6-09-26 17:12:46    浏览次数:59

司法解释与办案规定速览 · 第 04 期

关于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26年9月23日发布

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管制方式,正在从"逐一列举"转向"整类列管"。这一次被整类纳入管制范围的是奥啡类物质。

2026年9月23日,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奥啡类物质以化学结构通式的方式整类列入国家管制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公告明确,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氟胺酮等物质列管之后,我国对新精神活性物质采取的又一次"整类列管",直接关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范围,对涉毒案件的办理与辩护均有现实意义。

发布机关: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件名称:关于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9月23日  施行日期:2026年10月1日

文件效力:规范性文件(部门公告)

官方链接: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10617400/content.html

一列入管制目录,即进入刑事规制范围

毒品犯罪的对象以"毒品"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本公告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后,该类物质即属"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该类物质的行为,将按毒品犯罪论处。

二采"结构通式"整类列管,不逐一列明具体品种

公告未逐一列举具体化学品种,而是以与溴啡、螺溴啡两种参照物比较的六项结构条件界定"奥啡类物质":凡符合第(一)(二)(三)项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或符合第(四)(五)(六)项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均属奥啡类物质。

这意味着与溴啡、螺溴啡结构相近的各类衍生物、类似物,即便尚未被单独命名,一经出现即落入管制范围。办案中以"目录未逐一列明该具体品种"为由提出的异议,难以成立。

三时间效力:以行为发生时的目录状态为判断基准

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一物质在施行前后可能面临不同的法律定性,办案中应注意以行为发生时该物质是否已被列入管制目录作为判断基准,慎重处理跨期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2026年10月1日之前的行为,应结合行为时有效的管制目录状况另行评价,不宜以事后列管追溯评价此前的行为。

四保留了合法用途的调整通道

公告明确,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即整类列管并非一律排斥合法用途,相关主体如有医药、工业、科研等合法用途需求,可循该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调整。

五办案取证与鉴定质证的关注点

涉奥啡类物质案件的同一性认定,宜对照公告所列六项结构条件逐项核对,要求鉴定意见明确涉案物质与溴啡或螺溴啡相比符合哪一项或哪几项条件,而非仅作笼统的"检出某种物质"表述。

公告文本本身是判断涉案物质是否属于列管物质的规范依据,应作为质证与辩论的基础材料。

以下为本公告完整全文。

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

关于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

(2026年9月23日)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奥啡类物质整类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奥啡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溴啡(1-{1-[1-(4-溴苯基)乙基]哌啶-4-基}-1,3-二氢-2H-苯并咪唑-2-酮)相比,符合条件(一)、(二)、(三)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或与螺溴啡(8-[1-(4-溴苯基)乙基]-1-苯基-1,3,8-三氮杂螺[4.5]癸烷-4-酮)相比,符合条件(四)、(五)、(六)中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1,3-二氢-2H-苯并咪唑-2-酮基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二)使用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4-溴苯乙基;

(三)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哌啶环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四)使用取代或未取代的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相连的苯基;

(五)使用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4-溴苯乙基;

(六)使用含碳原子数不超过5个的基团替代1,3,8-三氮杂螺[4.5]癸烷-4-酮基中任意数量的氢原子。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

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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