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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0-14 09:16:57
浏览次数:56公检法司新规速览 · 第 10 期 · 2026年10月14日
本期检索窗口(2026年10月11日9时至10月14日9时)内,四家机关官方网站的权威发布栏目(*高人民法院“权威发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发布厅/法律规章”、公安部“政策文件”、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均无新公布且全文公开的司法解释或部门规章,故按本专栏既定预案,以“*近30天内仍值得关注的新规与官方文件”为口径组织本期回顾观察版,并按公、检、法、司分板块梳理。本期*重的一件是10月12日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近期“甲醛白菜”“敌敌畏消杀”“药水杨梅”等冲击食品安全底线的事件,文件要求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下猛药、出重拳,对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全环节从严,严格控制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并同步健全行刑衔接与反向衔接机制;与之呼应,生态环境部会同*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通知,以四方面11项措施整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明确“一案多查、全链条追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等四部门就汽车研发测试验证与创新设计红线公开征求意见,把“两冬一夏”与3万公里写进硬指标;*高人民法院会同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发布六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把“卖者尽责”的举证责任钉在机构一侧。文末附本期四份官方文本全文,建议收藏备查。
一、头条|公检法司协同:中央政法委印发意见,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从严查处”
特别说明:本期头条件《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文件明确要求*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加强协作配合并对本系统作出具体部署,属典型的“公检法司协同”议题,故置于公、检、法、司四板块之前的头条位置。截至本期运行,中央政法委未公开《意见》正文全文,官方公开发布的是新华社10月12日播发的权威解读与《人民日报》10月13日第06版刊发的答记者问,本篇依据上述官方文本梳理要点,文末附件照录《人民日报》官方解读全文。
中央政法委印发 本期新印发 · 从严基调
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
发布机关: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协同落实)
公布/印发:2026年10月12日印发(新华社同日播发权威解读;《人民日报》10月13日第06版刊发答记者问)
施行/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生效)
文件结构:《意见》正文未公开,官方公开发布为解读文本
官方链接:https://society.people.com.cn/n1/2026/1013/c1008-40813234.html
核心要点
三方面从严要求:一是突出打击重点,聚焦肉制品、校园食品、保健食品、蔬菜水果等重点领域,紧盯生产加工、网络销售、终端餐饮、食品进口等重点环节;二是坚持依法从严,对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从严,要求依法严格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从重判罚;三是加强督办指导,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个案督办、类案指导提升办案质效。
行刑衔接三项硬举措:推动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规范性文件出台,明确案件移送标准、检验鉴定、证据转化等规则,切实解决案件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不规范、以罚代刑、当罚不罚等问题;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健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促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无缝对接。
法律政策供给三方面: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明确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要求,构建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体系、科学设置阶梯式处罚标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编写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对办案中发现的新型非法添加物,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更新非法添加名录。
源头治理三条抓手:针对案件背后反映的风险隐患,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结合法治宣传教育法学习贯彻和“九五”普法规划开展普法;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检察公益诉讼,推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一句话点评:这份意见的出台动因写在明面上:近期“甲醛白菜”“敌敌畏消杀”“药水杨梅”等事件冲击底线。对食品行业经营者,*需盯紧的是“行刑反向衔接”与“当罚不罚”——过去以罚代刑的空间被进一步压缩,行政处罚后仍可能被移送刑事追究。对辩护与代理实务,意见明确“严格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意味着食品安全类案件量刑辩护的重点要从“争取缓刑”转向“数额、情节与主观明知的定性之争”;而“同一违法行为”的检验鉴定与证据转化规则一旦落地,食品检验报告的证据资格审查将出现新的攻防点。意见要求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并把直播带货、生鲜电商纳入监管,带货主播、MCN机构、平台的责任边界值得持续关注。
二、公安部:四部门联合为汽车“黑科技”划线,2027年起落地
本期公安板块收录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于10月10日联合发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公安部为联合发布机关;文件现处征求意见阶段,正式稿与*终施行日期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正式通知为准,文末附件照录官方发布的文件要点全文。
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征求意见中 · 2027年落地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
公布/印发:2026年10月10日联合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施行/生效:拟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现处征求意见阶段)
文件结构:文件要点共三方面
官方链接:https://www.miit.gov.cn/xwfb/mtbd/wzbd/art/2026/art_0235344fc3904e31ae57b3ac2f6b312f.html
核心要点
研发测试验证写死周期与里程:新申报产品必须完成综合可靠性与耐久性、结构可靠性、软件功能可靠性等测试;其中环境适应性验证周期不少于1年,须包含“两冬一夏”试验;可靠性验证试验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
创新设计红线清单:禁止配备全隐藏式车门把手;不得采用折叠屏、柔性屏;行车过程中不得使用“零重力”座椅、旋转座椅或座椅放倒成床等功能;应急逃生、应急制动等涉及安全的操纵件必须保留实体操纵件和醒目标识。
准入管理与处置时间表:自2027年1月1日起,未按要求进行测试验证、验证不充分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产品不予公告;已取得公告的产品须在2027年7月1日前补报相关材料,逾期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停止生产并实施召回。
与既有标准衔接:2026年1月28日《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GB 48001—2026)获批发布;6月《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GB 47955—2026)发布,2027年1月1日实施;7月《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发布,2027年7月1日实施。
一句话点评:这份征求意见稿真正改变的是“新车上市节奏”:环境适应性验证不少于1年且须“两冬一夏”、可靠性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意味着跟风抢发新产品的窗口被硬性拉长;折叠屏、柔性屏、“零重力”座椅等“黑科技”在行车场景被直接划出禁区,属于典型的以安全优先压过营销卖点的取向。对整车企业,2027年1月1日与7月1日是两个必须倒排的时间节点;对消费者与保险、三包纠纷,实体操纵件的强制保留将成为认定产品缺陷与安全责任的新依据。文件仍在征求意见,建议有相关业务的企业在意见期内提交反馈。
三、*高人民检察院:五部门联手整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本期检察板块收录的《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由生态环境部联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均为联合署名机关;截至本期运行,该《通知》正文未在官网公开全文,本篇依据官方发布的消息稿梳理要点,文末附件照录消息稿全文。
生态环境部、*高法、*高检、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 本期新公开 · 已生效
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
发布机关:生态环境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公布/印发:2026年9月30日印发(10月上旬起经各地政府网站、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公开)
施行/生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生效)
文件结构:四方面部署11项具体措施
官方链接:http://www.maonan.gov.cn/mmmngaj/gkmlpt/content/1/1651/post_1651860.html
核心要点
四个“坚持”定基调:问题导向、技防优先,精准治理、常态化整治,协同联动、凝聚合力,守法引导、宽严相济(严惩恶意违法,对轻微违法主体加强守法帮扶引导)。
拓宽线索来源靠数智赋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异常数据预警能力,开展无感式、穿透式监管,加强非现场与现场执法衔接转化;畅通投诉举报,鼓励内部知情人和社会公众举报,建立完善举报奖励机制。
查处力度提级: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一并惩治上下游关联企业,实现“一案多查、全链条追责”;对近年查处机构整改情况复核复查;用好专案督导、提级查办、联合挂牌督办。
协同与制度双向补强:完善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将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重点对象,深化执法司法协同、强化行刑双向衔接,分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及“两高”司法解释适用研究,严格行业准入退出,细化弄虚作假禁止从业情形。
一句话点评:这份五部门通知把“监测数据造假”从行业自律问题提到行刑衔接层面:技术服务机构、排污单位、上下游关联企业被纳入“一案多查、全链条追责”,此前“只罚机构不追委托人”的空档被堵住。对第三方检测、运维机构,需要重新核对资质与备案、原始记录与谱图质控链条是否可回溯——无感式、穿透式监管之下,台账与实际运行不一致本身就是线索。对排污企业,委托虚假监测同步立案的风险已明示,与《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中5年至终身禁业的处罚叠加,合规成本已不可再用“低价买报告”对冲。
逐期盯梢件:《人民检察院全流程案件管理工作规定》——*高人民检察院已于2026年9月印发(全国层面首次针对“三个管理”中的案件管理予以规范的综合性文件,首次把案件受理、办理、办结、归档全流程纳入统一管理,共七章四十三条),但截至本期运行,*高检官网仍未公开规定全文;按本专栏“未公开全文不收录”的既定规则,本期不附全文,继续列入盯梢清单,待官网公开后**时间全文收录。
四、*高人民法院:六起典型案例厘清金融消费“卖者尽责”边界
本期法院板块收录*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0月12日联合发布的六起典型案例;该批案例虽非司法解释,但集中宣示了金融审判在适当性义务、格式条款审查、线上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多元解纷四个方面的裁判规则,对金融机构合规与金融消费者维权均具直接指引意义,故列入本期。文末附件照录*高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案例全文。
*高法、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 本期新发布 · 裁判规则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六起)
发布机关:*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印发:2026年10月12日发布(*高人民法院官网10月13日发布全文)
施行/生效:发布即参照适用
文件结构:共六起典型案例,覆盖金融借款、基金理财、数字金融、人身保险、证券投资
官方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4031.html
核心要点
“卖者尽责”压实适当性义务(案例二、三):银行代销600万元资管产品未留存风险测评与风险揭示文件、无法举证已履行适当性义务,即便不存在欺骗诱导亦被判赔66万余元;证券营业部对负责人“贴牌私售”非授权产品存在管理过错,未完成风险评级与适当性匹配,按过错程度改判赔偿57万余元。
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从严审查(案例一):合同初始利率6.9%,却另设“逾期超15日即自放款之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计息再加罚息上浮50%”的条款,测算逾期利率可达23.10%,法院认定该条款提示的显著性与持续性不足,银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技术优势不得剥夺救济选择权(案例四):基金公司借APP升级植入仲裁条款,仅设“同意并签署”与“不同意并退出”,不同意即无法登录查看存量产品,法院认定签署方式具强制性、违背仲裁自愿原则,仲裁协议不成立,争议仍应诉讼。
多元实质解纷(案例五、六):重疾险案以调解20日结案,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36万元并豁免16期共7.7万余元续期保费;证券群体性纠纷采“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178名投资者合计获赔约1178万元,连同119人撤诉共294件以调解、撤诉结案,占同期起诉案件99%。
一句话点评:六起案例拼出的是一张“金融适当性义务”的操作清单:举证责任在机构一侧,留痕(风险测评、风险揭示、双录)不完整就等同于未尽义务;格式条款只要“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提示的显著性与持续性不足即不成为合同内容——贷款利率条款“回溯至放款之日”这种设计已被点名。案例四对APP强制勾选仲裁条款的否定,对所有线上理财、保险、基金的争议解决条款设计都有直接约束,建议金融机构尽快自查电子签约环节。对代理金融消费者维权的同行,案例五、六还提供了“调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的低成本路径模板。
五、司法部:本期无新规公布——涉外法律服务与港澳律师执业动态
司法部板块本期无新公布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两条动态提示:一是10月10日司法部举行“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建设暨‘法通’网正式上线”新闻发布会,全国性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法通”网上线运行,属平台上线与工作动态,非规范性文件,不作全文收录;二是《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51号)已于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要点与全文已在本专栏第08期、第09期收录,本期不重复,仅作施行跟进提示。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47号)将于2026年12月1日施行,距今不足两个月,要点与全文见本专栏第05期至第09期。
附件:官方文本全文(照录)
以下四份文本均照录官方公开发布内容,供逐条查阅。其中附件一、附件二的《意见》《通知》正文尚未公开,暂照录官方解读与消息稿全文;附件三尚处征求意见阶段,照录官方发布的文件要点全文。
附件一、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2026年10月12日印发;正文未公开,照录《人民日报》官方解读全文)
官方文本说明(照录来源与公开状态)
《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由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截至本专栏本期运行,中央政法委未在官网公开《意见》正文全文,官方公开发布的是新华社10月12日播发的权威解读与《人民日报》2026年10月13日第06版刊发的答记者问。以下照录《人民日报》官方解读全文。
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解读《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
(《人民日报》2026年10月13日第06版 本报记者 亓玉昆)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持续稳中向好,但冲击食品安全底线的事件仍时有发生。9月24日,中央政法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工作。近日,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何出台《意见》?如何抓好《意见》贯彻落实?10月12日,中央政法委有关负责同志进行解读。
聚焦社会高度关切的肉制品、校园食品、保健食品、蔬菜水果等重点领域,督办一批重大案件
问: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严肃的问责"的"四个*严"要求,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近年来,政法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严"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可控,持续稳中向好,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食品安全犯罪呈现网络化、专业化、链条化等特点。二是执法办案中存在行刑衔接不够顺畅、相关制度有待完善等短板不足。三是相关领域食品安全犯罪仍高发频发,特别是近期发生的"甲醛白菜""敌敌畏消杀""药水杨梅"等事件严重冲击食品安全底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用法治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中央政法委会同有关方面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研究起草了《意见》,对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提出要求。
问:制定《意见》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既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政法机关持续加大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打击惩治力度,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社会高度关切的肉制品、校园食品、保健食品、蔬菜水果等重点领域,督办一批重大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及时消除影响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食品安全隐患,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吃得健康。二是坚持严的主基调。始终保持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的高压态势,对那些利欲熏心、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不法分子,下猛药、出重拳,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刑罚惩戒大幅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形成有力震慑,倒逼生产经营者守法自律。三是坚持依法治理。始终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作为食品安全治理的重要支撑,从完善法律法规、依法办理案件、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普法宣传、推动加强行业监管等方面提出若干具体举措,推动食品安全治理常态长效。
切实解决案件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不规范、以罚代刑、当罚不罚等问题
问:《意见》突出强调"依法从严查处",实践中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意见》围绕依法从严查处提出3方面要求。一是突出打击重点。聚焦社会高度关切的肉制品、校园食品、保健食品、蔬菜水果等重点领域,生产加工、网络销售、终端餐饮、食品进口等重点环节,深挖案件线索,严惩违法犯罪分子,释放依法严惩的强烈信号。二是坚持依法从严。对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罚执行等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依法从严提出要求,要求依法严格控制缓刑、免予刑事处罚适用,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从重判罚。三是加强督办指导。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涉食品安全案件,通过个案督办、类案指导等形式,加大督促指导力度,提升办案质效。
问:《意见》在健全行刑衔接机制上提出了哪些具体举措?
答: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有利于破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壁垒,凝聚工作合力,提升打击违法犯罪的整体效能。《意见》围绕健全行刑衔接机制提出3方面要求。一是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沟通衔接,推动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有关规范性文件出台,明确案件移送标准、检验鉴定、证据转化等规则,切实解决案件标准不明确、移送程序不规范、以罚代刑、当罚不罚等问题。二是推动建立食品安全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快信息数据共享,提高行刑衔接效率。三是健全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促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无缝对接。
构建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体系,科学设置阶梯式处罚标准
问:《意见》在完善法律政策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意见》突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围绕强化法律政策供给提出3方面要求。一是针对网络新业态蓬勃发展的新趋势新动向,加快推进食品安全法全面修订工作,明确生鲜电商、餐饮外卖、直播带货等新业态监管要求,压实各方主体责任。构建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体系,科学设置阶梯式处罚标准。二是针对执法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组织研究论证,通过出台发布典型案例、编写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等方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三是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新型非法添加物,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更新非法添加名录,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提供法律政策支撑。
问:《意见》强调要"加强源头治理",实践中如何抓好落实?
答:《意见》着眼于立足政法机关职责,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3方面工作举措。一是针对案件背后反映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制发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公安提示函,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二是结合法治宣传教育法学习贯彻和法治宣传教育"九五"规划全面实施,深入宣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三是充分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检察公益诉讼等,推动有关部门深化线索核查和行业整治,推进食品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问:下一步如何抓好《意见》的落实?
答:《意见》要求中央政法委加强统筹协调,*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加强协作配合,同时结合实际对本系统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相关工作进行具体部署,确保有关工作举措落地见效,取得预期效果。
附件二、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生态环境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30日印发;正文未公开,照录官方消息稿全文)
官方文本说明
《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由生态环境部联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截至本期运行,该《通知》正文未在官网公开全文,以下照录官方公开发布的消息稿全文(生态环境部发布,各地政府网站及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转载)。
生态环境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联合*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等技术服务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强化常态化监管,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通知》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技防优先,强化科技赋能与源头管控;坚持精准治理、常态化整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坚持协同联动、凝聚合力,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坚持守法引导、宽严相济,严惩恶意违法,对轻微违法主体加强守法帮扶引导。当前要着力抓好推进全领域监管、狠抓执法办案、强化以案促改三项工作重点,从拓宽问题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升协同联动效能、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四个方面部署11项具体措施。
在拓宽问题线索来源方面,《通知》要求强化数智科技赋能,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异常数据预警能力,开展无感式、穿透式监管,加强非现场与现场执法衔接转化;拓展问题线索渠道,畅通投诉举报途径,鼓励内部知情人和社会公众举报,建立完善举报奖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公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
在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方面,《通知》强调,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人,一并惩治上下游关联企业,实现"一案多查、全链条追责";对近年查处机构整改情况开展复核复查,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加强大案要案指导,用好专案督导、提级查办、联合挂牌督办等手段,强化办案指导。
在提升协同联动效能方面,《通知》明确,要完善联合检查、联合办案机制,将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重点对象;推进区域执法协助,深化执法司法协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等衔接配合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分类建立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
在完善监管执法制度方面,《通知》要求,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及"两高"司法解释适用研究,统一类案法律适用;严格行业准入退出,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等领域资质认定和登记备案管理,细化弄虚作假禁止从业情形,严把行业准入关口。
《通知》还对各地各部门加强组织**、规范检查行为、做好帮扶指导、强化舆情引导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严格落实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要求,加强普法宣传与帮扶指导,引导行业自律,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相关背景(官方公开信息)
生态环境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9月18日在京召开全国深入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部署推进会,明确按"摸清底数、集中整改、规范运行"三个阶段推进整治。此前,2026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施行,对弄虚作假的技术服务机构设定了罚款、禁业、吊销资质等多层次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了5年至终身禁止从事监测服务的处罚。截至10月12日,广东、上海、安徽、北京等地已陆续召开五部门部署会,同步启动辖区内整治工作。
附件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10月10日发布;照录官方文件要点全文)
官方文本说明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10月10日联合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本期运行,该文件仍处征求意见阶段,正式稿未印发,以下照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发布(央视新闻、工信微报)的文件要点全文。
明确汽车设计、可靠性验证试验管理 四部门划清汽车安全底线
2026年10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汽车产业竞争激烈,出现部分生产企业跟风推出新产品、测试验证不充分的现象,文件重点面向三个方向:
一、研发测试验证,明确测试周期和里程的硬性要求。
新申报产品必须完成综合可靠性与耐久性、结构可靠性、软件功能可靠性等测试。其中,环境适应性验证周期不少于1年,须包含"两冬一夏"试验;可靠性验证试验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
二、创新设计准入,划出红线清单。
禁止配备全隐藏式车门把手;不得采用折叠屏、柔性屏;行车过程中不得使用"零重力"座椅、旋转座椅或座椅放倒成床等功能;应急逃生、应急制动等涉及安全的操纵件必须保留实体操纵件和醒目标识。
三、准入管理,明确执行时间和处置措施。
自2027年1月1日起,未按要求进行测试验证、验证不充分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产品不予公告;已取得公告的产品须在2027年7月1日前补报相关材料,逾期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停止生产并实施召回。
相关背景(今年以来汽车安全监管脉络)
这不是今年监管部门**次就汽车安全提出要求。今年以来,多项标准和监管措施陆续出台,覆盖汽车产品从设计、测试到生产、使用的多个环节,一张汽车安全网正加速织密。
其一,"门把手"立下硬规矩。1月28日,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GB 48001—2026)获批发布,针对隐藏式门把手在断电、碰撞等场景下的安全隐患作出规定:车辆断电后,门把手的机械释放功能须能正常工作;车门内把手的安全标识须在对应乘员位置清晰可见。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再次明确禁止配备全隐藏式车门把手。
其二,辅助驾驶有了**强制国标。6月,《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GB 47955—2026)获批发布,针对L2级组合驾驶辅助划定安全底线,对基础单车道、基础多车道、领航驾驶辅助三类系统,从人机交互、驾驶员监测、数据记录等方面提出安全要求,2027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三,高阶自动驾驶明确准入基线。7月,我国首部L3、L4级自动驾驶强制性国家标准《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GB 44721—2026)发布,202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四,"小蓝灯"被纳入规范范围。7月底起,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产品公告申报从严审核。因蓝色不符合现行汽车外部灯光颜色标准,新申报乘用车不得原厂配置辅助驾驶"小蓝灯",存量车辆暂不强制处置。
其五,开展生产一致性检查。在全国范围内集中整治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可靠性、耐久性、新技术测试验证等四方面问题。严防"送检一套、量产另一套"、检验创新设计的风险评估是否充分,新材料、新结构是否存在产品缺陷、疲劳失效等。
从门把手、组合驾驶辅助,到生产一致性检查和研发测试验证,今年出台的一系列标准和措施指向明确:创新可以快,但试验验证必须充分,汽车安全底线必须守牢。
附件四、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10月12日发布;照录*高人民法院官网全文)
官方文本说明
以下照录*高人民法院官网(court.gov.cn)2026年10月13日发布的《守护你的"钱袋子"——聚焦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全文。该批案例由*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10月12日联合发布,共六起。
守护你的"钱袋子"——聚焦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与投资活动已深度嵌入公众日常生活。对绝大多数人而言,银行存贷、购买理财、投保重疾险、认购基金,无不依托于专业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与推介服务。
然而,专业性与信息的不对称,使普通消费者在缔约、履约乃至争议解决的全过程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利率调整条款隐蔽、风险揭示流于形式、理赔要件严苛、争议管辖被迫让渡……诸如此类问题,不仅侵蚀个体权益,也冲击金融市场公平秩序。
个案事实各有侧重,但传递出高度一致的司法导向:金融经营机构应当恪守审慎经营义务,不得凭借专业优势、技术能力以及市场主体地位,将经营风险、制度成本不当转嫁至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不得迫使交易相对方在非充分知情、非真实自愿的前提下承受不利法律后果。透过这些裁判,能够清晰把握司法从义务约束、契约规制、纠纷治理三个层面构建金融权益保护体系的制度逻辑,筑牢市场化法治化金融市场的制度防线。
坚持"卖者尽责",压实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
金融市场高度专业,产品风险结构复杂。投资者能否作出理性决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卖方机构是否尽到充分的信息揭示与风险匹配义务。
案例二中,投资者苏某经银行客户经理推介,通过线上渠道投资600万元购买银行代销的资管产品,后因产品触及止损线提前清算而蒙受本金损失。银行辩称其不存在欺骗、误导营销行为。然而,案件查明,银行既未留存苏某电子签名确认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风险揭示书》,亦未就产品风险、产品特性、投资方向、开放赎回安排等关键信息进行充分揭示与匹配说明,且银行无法举证已履行适当性义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在推介、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即便不存在欺骗、诱导行为,也不能据此推定已尽到适当性义务。*终,银行被判令赔偿苏某66万余元。这一裁判重申: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标准,核心在于是否有效揭示风险并完成风险匹配,不能以"不存在欺诈、误导"为由当然推定已尽适当性义务。
案例三揭示了"贴牌私售"与适当性缺失叠加的风险。"贴牌私售"即非营业部授权代销,而是负责人利用机构信誉私自兜售。杨某某作为某证券营业部VIP客户,基于对券商的信赖,签署合同投资100万元购买某私募基金,后发现该产品并非营业部授权代销,而是负责人利用机构信誉私自兜售的高风险产品,监管部门亦就此发出警示函。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营业部对负责人利用其经营场所、信誉销售非授权产品存在管理过错。营业部未对投资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进行评估,未完成产品风险评级与适当性匹配,违反适当性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杨某某作为具备理财经验的投资者,未审慎阅读合同即投资超出承受能力的产品,自身亦存在过错,故按过错程度改判营业部赔偿57万余元。
两案共同勾勒出"卖者尽责"的完整内涵:金融机构须如实评估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确保产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投资者亦应理性审视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审慎作出投资决策。司法既不纵容机构的失责,亦不豁免投资者自身的注意义务,由此构建起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平衡框架。
恪守契约公平,规范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
合同是金融交易权利义务的载体,但格式条款由金融机构单方拟定,消费者往往未经充分阅读便已"签字画押"。司法对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严格审查,正是防止强势一方借缔约技术转嫁风险的制度屏障。
案例一聚焦贷款利率条款。潘某、李某向银行借款75万元,合同载明初始利率为年利率6.9%,但却另设条款约定:借款人逾期超过15个自然日的,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息,罚息再上浮50%。据此测算,逾期利率可达23.10%,按当时一年期LPR计算,约为正常利率的三倍,且违约责任追溯至贷款发放之初。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定,该调整利率条款系与借款人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在提示的显著性、持续性上均未达到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法定标准,银行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这一裁判援引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订入规则的规定,有效遏制了金融机构借多层利率条款收取高额违约息费的做法。
案例四则将审查延伸到数字金融场景。74岁的投资者方某认购某基金公司100万元基金产品,赎回时累计亏损约38万元,遂诉至法院。基金公司主张其通过APP升级植入仲裁条款,并主张对方某此前认购的产品同样适用,方某登录时勾选"同意"即视为达成仲裁协议,案件应移送仲裁。法院查明,该APP仅设置"同意并签署"与"不同意并退出"两个选项,用户拒绝即无法登录查看存量产品信息,签署方式具有强制性,违背仲裁自愿原则;方某并无接受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争议仍应通过诉讼解决。上海金融法院终审维持原裁定,有力地表明:仲裁协议的有效成立,不仅要求外在形式,在符合仲裁协议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当事人真实合意为核心要件,金融机构不得借技术优势变相剥夺消费者的纠纷解决选择权。
两案相映,揭示出契约公平的两重维度:其一,条款内容须透明,凡与消费者重大利害相关的格式条款,机构须尽到充分提示说明义务,否则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其二,缔约过程须自愿,任何借助技术手段、流量入口或强制前置条件达成的"合意",若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均不予认可。
健全多元解纷,提升金融纠纷实质化解效能
金融纠纷的专业性、周期性与群体性,往往使单一诉讼路径难以高效回应当事人迫切的权益救济需求。人民法院在依法裁判之外,积极探索调解、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多元解纷机制,力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实现平衡。
案例五展现调解机制在涉民生纠纷中的制度价值。吴某患合同列举的重大疾病"肝豆状核变性",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其未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临床诊断要件为由拒绝赔付。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相关保险责任范围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设置严苛理赔要件且未尽充分提示说明义务,据此拒赔依据不足;若循诉讼程序,势将启动医学鉴定及异议复核,周期漫长,不利于急需救治的当事人。法院遂优先组织调解,仅历时20日即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理赔款36万元,并豁免16期、共计7.7万余元续期保费。
这一处理既厘清了保险合同约定诊断标准与临床医学常规诊断的法律边界,又以高效方式及时兑现保险保障功能,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如果说案例五体现的是调解的效率优势,案例六则展示了示范判决在群体性纠纷中的规模效应。案例六针对证券群体性纠纷探索"示范判决﹢委托调解﹢代表人诉讼"的协同路径。某上市公司因并购标的财务造假,虚增收入9734万余元、虚增利润4083万余元,致使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并受到行政处罚,大量投资者随后提起索赔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先行作出示范判决,统一裁判标准与损失计算口径,稳定当事人预期,再委托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在示范判决引导下,178名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达成调解,合计获赔约1178万元,另有119人主动撤诉,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共计294件,占同期起诉案件总数的99%;对调解未果案件,法院依法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兜底处理。由此,证监部门已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作出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在此基础上展开,既以民事赔偿强化对财务造假行为的震慑,又显著降低了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成本。
两起案件表明,司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体现在裁判结果的公正,更体现在纠纷化解的高效。通过调判结合、分层处置,司法在守住公平底线的前提下,*大限度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与程序成本,使"纸面上的权利"更快转化为"现实中的利益"。
综观六起案例,无论是卖者尽责的刚性约束、格式条款的透明审查,还是多元解纷的机制创新,其核心都在于矫正金融机构与普通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与地位失衡。司法以明确的规则指引和高效的解纷路径,既为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也为金融市场树立清晰的合规标尺。
对广大金融消费者而言,增强风险意识、审慎签订合同、善用维权渠道,同样不可或缺。司法防线与个体自觉相互支撑,方能共同筑牢金融消费的安全屏障,守护好每一份来之不易的财富。
本期速览表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机关 | 施行日期 |
|---|---|---|---|
| 关于依法从严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意见 | 中央政法委2026年10月12日印发 |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 |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生效) |
| 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 | 2026年9月30日印发 | 生态环境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 |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生效) |
| 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产品创新设计和研发测试验证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2026年10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 | 拟自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征求意见中) |
|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六起) | 2026年10月12日发布 | *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布即参照适用 |
|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回顾提示) | 司法部令第151号 | 司法部 | 2026年10月5日(已施行) |
资料来源:*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官方网站;中央政法委公开发布文本;中国政府网;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人民网。
本文依据*高人民法院(court.gov.cn)、*高人民检察院(spp.gov.cn)、公安部(mps.gov.cn)、司法部(moj.gov.cn)、中央政法委公开发布文本、中国政府网(gov.cn)、工业和信息化部(miit.gov.cn)、生态环境部(mee.gov.cn)、人民网(people.com.cn)及地方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公开信息整理。其中:中央政法委《意见》正文未公开,照录《人民日报》官方解读全文;五部门《通知》正文未公开,照录官方消息稿全文;四部门汽车《通知》尚处征求意见阶段,照录官方发布的文件要点全文。内容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请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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