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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1月1日施行|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修订:执法执勤须出示,四类情形收回(附公安部令第175号全文)

发布时间:2026-10-20 10:39:16    浏览次数:65

司法解释与办案规定速览 · 第 11 期 · 2026年10月20日

2027年1月1日施行|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修订:执法执勤须出示,四类情形收回(附公安部令第175号全文)

作者:专心  |  来源:本站  |  2026年10月20日

公安部令第175号公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共22条,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把“什么时候必须出示证件”“证件由谁制发、多久办结”“哪些情形收回、暂收、收缴”“哪些行为被禁止”逐条写清,把过去散见于执法规范中的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对一线执法和律师办案,都是可以直接引用的条文。本文附官方全文。

文件要点

公安部令第175号2027年1月1日施行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6年6月9日(2026年4月10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施行日期: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结构:共22条,不设章

官方链接:mps.gov.cn(公安部官网)

核心要点

  • 法定证件定位与发放范围:人民警察证是表明公安民警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定证件;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岗人民警察,整建制新增列入发放范围的,应当逐级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
  • 出示义务具体化:现场盘问检查、口头传唤、调查询问、查验身份证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侦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以及依法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时,应当按规定出示;异地执法执勤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
  • 制发权限与时限:制作、发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安部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省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辖区制发,可授权有条件的设区市公安机关;证件制发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制作、发放。
  • 收回、暂收、收缴与禁止性规定:退休、调离公安机关、辞去公职等情形应当及时收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等措施,或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可暂时收回;被取消警衔、辞退的应当收缴,内卡剪卡后由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集中统一销毁;不得仿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

一句话点评 对律师办案的直接意义:核验证件是法定动作,不是“额外要求”;反之,民警在盘问、传唤、调查询问等环节未按规定出示证件,本身就是可以固定、可以主张的程序问题。2027年1月1日起,按新规对表。

附件:文件全文(官网原文照录)

以下照录官方发布全文(共22条),字号略小、便于整段备查。

附件 · 官网原文照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来源:公安部令第175号,2026年6月9日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75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26年4月10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王小洪

2026年6月9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

第三条 公安民警使用统一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以下简称人民警察证)。

第四条 人民警察证是表明公安民警身份和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定证件。

第五条 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为公安机关在编在岗的人民警察。

新增整建制列入人民警察证发放范围的,应当逐级审核后报公安部审批。

第六条 公安民警依法开展现场盘问检查、口头传唤、调查询问、查验身份证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侦查取证、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等执法执勤,以及因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依法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时,应当按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

公安民警依法依规异地执法执勤时,应当持有并按规定出示人民警察证。

第七条 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证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民警察证办理,由公安民警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公安部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公安部特勤局、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和国家移民管理局政治工作部门负责本系统人民警察证审批。

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办理,由各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第九条 人民警察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换发:

(一)证件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记载信息(含照片)发生变化的;

(三)影响执行职务的其他情形。

公安民警换发人民警察证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

第十条 发生人民警察证遗失等情况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并提出补办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证的制作、发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安部负责制定、发布证件式样和技术标准。

公安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作、发放公安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民警察证。

公安部特勤局、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和国家移民管理局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制作、发放本系统人民警察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负责制作、发放本辖区人民警察证。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有条件的设区市公安机关制作、发放本辖区人民警察证。

证件制发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回人民警察证:

(一)退休;

(二)调离公安机关;

(三)辞去公职;

(四)其他情形需要收回的。

第十三条 公安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督察和纪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暂时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并交由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保管:

(一)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机关采取强制到案、责令候查、管护、留置等措施的;

(二)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的;

(三)因其他原因应当暂时收回的。

前款规定情形消失或者具有相应结论后,视情收缴、收回或者发还人民警察证。

第十四条 公安民警被取消警衔、辞退等的,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上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或者督察部门发现下级公安机关违规办理人民警察证,应当及时予以收缴,并由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处置。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对收回、收缴的人民警察证,应当及时对内卡作剪卡处理,并由省级及以上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保密工作部门集中统一销毁。

第十六条 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人民警察证,不得仿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人民警察证或者保留应当收回、收缴的证件。

公安民警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放人民警察证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人民警察证列入公安警用装备管理。

第十九条 人民警察证由公安部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技术标准》统一监制。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安部特勤局、铁路公安局,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和国家移民管理局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政治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信息表

项目内容
文件名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
文号公安部令第175号
发布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26年6月9日
施行日期2027年1月1日
体例共22条

资料来源:公安部官网(mps.gov.cn)部门规章栏目。

本文依据官方公开发布信息整理,全文照录官方发布文本;内容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适用以官方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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