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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0-27 13:20:00
浏览次数:53近日,司法部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
一、《办法》出台背景:从试点政策到法律制度
《办法》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新修改的律师法已于2026年9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一项重要修改,是明确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政策从试点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并授权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此次《办法》的发布,正是落实律师法授权的具体举措。
所谓"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是指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港澳法律执业者,经许可后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执业,办理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这一制度此前以试点形式运行多年,如今经由律师法修改和司法部规章,完成了从"政策试点"到"法律制度"的定型化。
二、《办法》主要内容:12条,五方面规范
《办法》共12条,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的以下方面作出规定:
1. 报名考试:明确考试的报名条件与程序,面向符合条件的港澳法律执业者开放。
2. 申请执业:明确通过考试后申请执业许可的路径和条件。
3. 执业范围:界定大湾区律师可以办理的法律事务范围(限于适用内地法律的民商事法律事务)。
4. 执业管理:明确执业活动应当遵守内地律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范及监督管理安排。
5. 组织实施:明确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必要时司法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期。
三、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影响
1. 对港澳法律界:港澳律师获得了一条制度化的进入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通道。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可以在大湾区内地城市执业,业务空间显著扩展。
2. 对内地企业与居民:大湾区律师熟悉普通法、葡法律系及跨境交易规则,其执业范围覆盖大湾区内地九市,为跨境投资、涉外婚姻家事、国际贸易等事务提供了更多元的专业选择。
3. 对河南本地企业与涉外当事人:虽不直接身处大湾区,但涉港澳交易(如港澳公司合作、跨境融资、涉外继承等)日益常见。办理涉港澳法律事务时,可以关注大湾区律师制度带来的"一事务两法域"协同服务可能,内地律师与港澳律师协作的空间进一步打开。
4. 对律师行业:律师法此次修改及《办法》出台,是我国涉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同日前后,司法部还召开了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建设暨"法通"网上线新闻发布会,涉外法治人才与服务的布局正在加速。
四、需要注意的边界
大湾区律师的执业范围限于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法律事务,不包括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等业务;其在内地的执业活动同样纳入内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执业监管。对当事人而言,委托时可以核验其执业证件与执业机构,明确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其可执业范围。
从试点到立法,大湾区律师执业制度的定型化,是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在法治领域的具体落地。随着考试每两年定期举办,这一制度将为大湾区法律服务市场注入持续的专业力量。
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知识产权、公司与证券、跨境贸易等法律事务,并与境内外专业机构保持协作。如您有涉港澳或涉外法律事务需求,欢迎联系我们,由专业律师为您设计方案。
来源:司法部2026年10月10日发布、《法治日报》
作者:专心 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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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为了规范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和执业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执业者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简称大湾区内地九市)从事执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经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认许,在律师、大律师登记册上登记,且未被“暂时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大律师,或者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公会有效确定注册且未被采取“防范性中止措施”的执业律师;
(四)具有累计三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五)职业道德良好,未有因不良名誉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惩处的记录;
(六)能用中文书写法律文书,能用普通话进行业务活动。
第四条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
考试地点设在广东省深圳市,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人员规模,也可以同时在广东省珠海市设立考场。
必要时司法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考期和考试地点。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考查科目和相关安排由司法部公布。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公布。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发出考试合格的通知。
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司法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培训,经培训后方可参加考试。培训地点设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五条 考试合格的人员,经广东省律师协会集中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可以经同意接收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司法厅申请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由广东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
第六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办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范围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
诉讼业务包括位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和有关专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案件范围参照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居民可以在内地人民法院代理的民事案件范围确定。
非诉讼业务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户籍地或者经常居所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住所地或者登记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三)标的物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四)合同履行地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内;
(六)大湾区内地九市内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
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上述法律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第七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受聘于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者大湾区内地九市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得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第八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业务,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参加年度考核,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九条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不能保持考试报名条件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应当具备的相应条件,由广东省司法厅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律师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部负责组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广东省司法厅具体开展报名资格初审、培训、考务等工作。
考试经费来源为财政经费和考试收费。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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