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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高检发布10件典型案例,覆盖拆迁、工伤、不动产登记、涉企营商环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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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普法专栏 · 2026年10月26日


一、本期司法动态速览

  • *高人民检察院(*高检):2026年10月23日召开"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并通报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工作情况。
  • 办理规模: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900余件、环境资源类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700余件;办理工伤认定及赔偿、工龄漏算、养老金补发等社保领域案件2600余件,办理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补偿、赔偿案件8700余件。
  • 监督纠错:两年来,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70余件,同比上升1.4倍;*高检向*高法提出抗诉55件,同比上升1倍;地方各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30余件,同比上升44%。
  • 争议化解: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600余件,其中拖而不决、诉而不了、长达十年以上的行政争议200余件。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是行政检察工作中*基础、*核心、*具标志性的监督职能,监督的是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判,守护的是群众对法治的信任。本文结合这批典型案例,聚焦与个人、企业及行政执法、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要点,为您梳理解读并附发布内容原文。


二、背景:什么是"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确有错误依法进行监督的重要职能。

实践中,行政争议往往年代久远、档案缺失、当事人双方举证能力悬殊,仅靠当事人自行举证和书面审查难以还原真相。部分生效裁判可能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此时,当事人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也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通过调查核实、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纠正错误的生效裁判,并同步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高检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李昊昕介绍,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有三个特点: - 在司法为民上具有典型性:涉及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领域,关系到残疾人、老年人、普通劳动者等各类群体的权益保障; - 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上具有示范性:通过对涉及行政协议履行及违约赔偿、企业信赖利益保护、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等案件的办理,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 在提升监督质效上具有**性:运用上下一体、内外协作机制,强化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精细化审查,对依当事人申请受理和依职权受理的案件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三、核心内容解读:从10件案例看"高质效"如何落地

要点一:护好民生权益——残疾农民、退休职工、工伤门卫的"兜底"保障

这批案例中相当一部分涉及普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集中体现了监督的"司法为民"底色。

  • 北京张某清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残疾农民张某清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其承包地上种植的果树被行政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拆除公司超范围砍除,法院曾以"起诉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驳回起诉。检察机关两次现场勘查、制发协助调查函、走访多家单位,查明拆除公司系依据镇政府划定的红线实施清除、且镇政府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终通过抗诉,确认镇政府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张某清损失37万余元。
  • 四川某公司诉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抗诉案:劳动者李某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社保部门却依据已废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拒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检察机关两级跟进监督,*高检向*高法提出抗诉,*终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另行给予补偿金28万元。此案也体现了对违反上位法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应依法提出处理建议,维护法制统一。
  • 云南某县城市管理局诉某市人社局、第三人杨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抗诉案: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定时值守的门卫杨某善在值班室休息间突发疾病死亡,二审曾以"处于休息时段、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为由撤销工伤认定。检察机关查明岗位特殊性和劳动实际状态,主张值班室休息间系工作场所合理延伸,省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保障了普通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律师提示: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工")是司法认定的焦点和难点。当岗位性质特殊(如全天候值守门卫、外勤、不定时工作制)时,劳动者或家属在主张工伤认定遇到障碍后,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会结合岗位性质与实际履职状态综合判断。

要点二: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协议违约、信赖利益、股权质押登记

多件案例聚焦企业经营,督促行政机关守信践诺、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 山西某资产租赁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抗诉案:行政机关交付土地未达合同约定的"五通"条件,企业因违约无法正常投产,法院却以"重复起诉"驳回了企业的赔偿请求。检察机关指出行政协议履行之诉与赔偿之诉诉讼目的、请求本质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抗诉后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令自然资源局赔偿企业直接经济损失99万余元。
  • 浙江某冷藏公司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企业已取得部分规划审批但因政策变化未办齐全套手续,房屋被强制拆除。检察机关指出企业基于政府已出具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而产生合理信赖利益,不应简单等同于完全的违法建筑一概否定财产权益,抗诉后法院以重置成本法评估为依据,判令镇政府支付赔偿金80.1万元并计付利息。
  • 山东郇某某诉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股权质押登记再审检察建议案:因股权出质登记未注销,困境企业重整受阻。检察机关查明主债权已消灭,依托跨区域办案机制,与法院、行政机关会商,推动直接注销质押登记,企业得以恢复生产经营、重整有序推进。

律师提示:企业遇到行政机关违约(如交付土地或证照条件不达标)、政策变动导致投资损失、股权/产权登记异常等情形时,行政协议之诉、行政赔偿之诉、登记涤除之诉等均是可选救济路径;对裁判不服且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行政机关"重诺守信"受司法与检察监督双重约束。

要点三:守护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房屋登记、违法占地"虚假整改"

部分案例由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剑指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河南武某强、李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房屋登记抗诉案:当事人故意混淆不动产初始登记与转移登记,重复办理初始登记以逃避房屋交易契税。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抗诉后中级法院撤销原判决、驳回起诉,恢复原始登记权利人证书效力;同时移送违纪线索、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撤销违法房屋所有权证并排查纠正错误登记,有力守护国家税收利益。
  • 湖北某酒业公司诉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再审检察建议案:企业非法占用耕地硬化场地,仅覆土35厘米"虚假整改",法院却认定"已整改到位"并大幅降低罚款。检察机关查明整改未经有权机关验收、未去硬化层无法恢复耕种,依职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企业诉求,让"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落地为刚性司法监督。

律师提示:不动产登记、土地管理领域专业性强、规则细密。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办理房屋登记、用地手续时,都应准确区分不同登记类型、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打擦边球""虚假整改"不仅面临行政责任,还可能被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并通过司法程序纠正。

要点四:程序纠错与实体解纷并重——"以监督促化解、以办案促治理"

这批案例共同体现出行政检察正从个案纠错走向治理效能: - 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现场勘查、调阅档案、走访证人、公开听证,在事实真伪不明处较真碰硬; - 精准区分"重复起诉""履行之诉与赔偿之诉""初始登记与转移登记"等易混法律概念,让救济之门不被程序空转关死; - 针对执法不规范或行政监管漏洞等普遍性问题,抗诉后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000余件,推动"由案到治"; - 有的从房屋登记案件中发现偷逃契税线索,有的就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实现程序纠错、实体解纷与制度完善闭环。


四、律师提示与维权建议

对个人及劳动者: - 涉及工伤认定、社保待遇(工龄、养老金)、征收补偿、违章建筑拆除、不动产登记等行政争议,若对生效行政裁判不服且认为确有错误的,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 对全年全天候值守、不定时工作制等特殊岗位,工伤认定不应机械套用条文,主张被驳回后可寻求检察监督; - 注意收集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就医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便于检察机关调查核实。

对企业: - 行政协议签约后,务必留存对方履约情况证据;对违约赔偿、政策性损失有争议的,行政赔偿诉讼是有效救济渠道; - 已取得部分审批手续但因政策原因未办齐全的,主张信赖利益保护时,应重视以资产评估报告等客观依据证明实际投入; - 涉及股权质押、不动产登记的,及时办理注销或转移登记,避免影响经营与重整。

对行政相对人整体提醒: -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是"纠错救济"的重要渠道,但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出; - 房屋登记、土地与税收领域专业性强,涉及专业判断的个案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 遵守法定义务是前提——逃避纳税、违法占地、虚假整改等行为本身即违法,检察机关可依职权监督,切勿心存侥幸。


五、附:发布内容原文

以下内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及权威发布渠道2026年10月23日发布的《*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典型案例》原文整理转录(典型案例部分)。

新闻发布会通报要点

10月23日,*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发布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典型案例。*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出席发布会并通报两年来检察机关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工作的有关情况。

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900余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效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企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3900余件,共办理环境资源类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700余件。针对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或者行政监管漏洞等普遍性问题,全国检察机关在依法抗诉后又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000余件,推动"由案到治"。

检察机关坚持在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中站稳人民立场,监督解决重点领域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重点加强对涉工伤、养老、医疗、拆迁、拆违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案件的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工伤认定及赔偿、工龄漏算、养老金补发等社保领域案件2600余件,办理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补偿、赔偿案件8700余件,助力解民忧、纾民困。

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600余件。全国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600余件,其中拖而不决、诉而不了、长达十年以上行政争议200余件。

两年来提出抗诉870余件,同比上升1.4倍。检察机关着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两年来,依法全面审查、加强调查核实,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70余件,同比上升1.4倍(与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相比,下同)。*高检加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领办,向*高法提出抗诉55件,同比上升1倍。

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30余件。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确有错误的行政生效裁判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1290余件,同比上升1.3倍。*高检会同*高法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再审检察建议同级监督作用,全国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030余件,同比上升44%。

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依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对于破解"趋利性"执法、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发挥了三方面作用:一是持续推动解决"过罚不当"问题;二是强化对"重复处罚"问题的监督;三是落实对各类经营主体的平等保护。2025年以来,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共办理各类行政检察案件8000余件,涉案金额12.6亿余元,其中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800余件。

典型案例全文

案例一:北京张某清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委托 因果关系 抗诉

【基本案情】张某清系某村村民,身患肢体残疾四级,其承包村集体土地用于种植核桃树、板栗树等果树。在当地实施的35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中,由某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项目用地的地上物清理工作。镇政府委托某拆除公司负责具体拆除工作,约定由某拆除公司对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付地上物的地段实施拆除,由镇政府提供拆除地段的准确坐标并负责办理树木的砍伐证及相关批复文件等。张某清的承包地块在涉案项目用地范围内,但张某清不同意征占其承包地,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19年10月22日,在张某清不知情的情况下,某拆除公司将其种植的果树予以砍除。张某清报警,某森林公安派出所处警后告知张某清由镇政府负责有关事宜,未予立案处理。

后张某清以镇政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果树损失等。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清未与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故涉案地块不在镇政府委托拆除范围之内,且张某清未能证明拆除行为系基于镇政府委托,故以张某清所提之诉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张某清的上诉请求、再审申请均被以基本相同理由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案件来源:张某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北京市某检察分院依法审查后,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赴某村当面听取其申请监督理由,两次前往涉案承包地块进行现场勘查,向某镇政府及林业站、某拆除公司、某森林公安派出所制发协助调查函,走访案涉工程供电公司、评估公司等多家单位。经调查查明:镇政府将地块四周围圈红线用以确定待拆坐标,某拆除公司以红线为标志物认定地上物的清除范围并实施清除行为。张某清不同意签订征补协议,但相关单位未及时摘除其承包地块四周红线,导致某拆除公司错误清除张某清的果树及树苗1000余棵,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镇政府项目推进中的管理疏漏存在因果关系。监督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拆除公司在拆除范围内的清除行为应当视为镇政府的行为,故镇政府应对张某清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以张某清所提诉讼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原一审法院审理。原一审法院于2025年12月作出判决,判决确认镇政府涉案强制清除行为违法并赔偿张某清地上树木损失共计37万余元。该行政判决已生效,案涉行政争议得以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机关委托第三方实施拆除行为因超出拆除范围造成损害后果的行政赔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注重审查损害后果与行政机关的履职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厘清责任归属。行政机关未能举证证实第三方超出拆除范围实施的拆除行为系出于第三方过错、与行政机关履职无因果关系,并且检察机关调查证实行政机关存在未及时摘除用以划定待拆范围的标志物等管理疏漏的,应当予以监督,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山西某资产租赁公司诉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抗诉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协议 违约赔偿 抗诉

【基本案情】2014年5月29日,山西某资产租赁公司与某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两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取得位于某县的两块宗地,面积共计为43315平方米。合同约定在交付土地时宗地达到的土地条件为宗地红线外"五通(路、水、电、暖、燃气)",宗地内"场平(场地平整)"。合同签订后,某县自然资源局依约交付土地,但土地场外道路北边尚未开通,片区水、电、暖气、燃气尚未开通,未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某资产租赁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县自然资源局不依法履行协议违法并责令继续履行,法院判决某县自然资源局继续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土地条件履行职责。

2021年6月2日,某资产租赁公司向某县自然资源局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其赔偿因违约导致公司无法正常投产造成的损失。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县自然资源局赔偿某资产租赁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96658元。双方均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主合同义务已经实际履行完毕,某资产租赁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赔偿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资产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检察机关查明:在案件诉讼时宗地红线外"五通"义务中的燃气尚未接通,某县自然资源局、某资产租赁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均认可燃气尚未接通。监督意见:本案前诉为行政协议履行之诉,本案诉讼为因行政协议违约而提起的行政赔偿之诉,诉讼请求明显不同,不属于重复起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再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某县自然资源局赔偿某资产租赁公司直接经济损失996658元。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未能准确区分行政协议履行之诉与赔偿之诉,以重复起诉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检察机关应予监督。行政协议履行之诉与赔偿之诉,二者诉讼目的、诉讼请求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旨在请求判令行政机关继续依法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后者系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检察机关应当秉承客观公正立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督促行政机关恪守协议约定,坚持诚实守信,树立政府重诺守信的法治形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三:上海某制衣厂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妥善保管义务 损失扩大责任 抗诉

【基本案情】2007年8月,某制衣厂投资人在与宅基地房屋相连的自留地上未经规划审批建造案涉厂房。2021年4月,某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整治办公室责令某制衣厂自行整改。2021年6月8日,镇政府组织人员对涉案厂房房顶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时,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料、成品服装及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均留存现场,镇政府仅用防水布对部分机器设备予以遮盖。后某制衣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某区人民法院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但认为某制衣厂对后续日晒雨淋所致的扩大损失应自行承担,判决驳回某制衣厂的赔偿请求。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检察机关赴气象台调取拆除当日及后三日天气情况,查明拆除当日即有降水,次日雨势加大;又赴现场勘查,确认现场仍留存百余台制衣机器设备及部分腐烂原料。监督意见:**,镇政府对强制拆除后的物品负有妥善保管义务;第二,镇政府应对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交的单张侧面照片不足以证明已对全部物品覆盖防水布;第三,某制衣厂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应自担相应份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上海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4日作出行政赔偿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酌情确定镇政府赔偿某制衣厂财产损失2万元。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建筑物后,负有妥善处置、保管建筑物内物品的义务。因行政机关未依法作出并送达强制拆除决定,致使相对人无法提前转移或保管财物,嗣后行政机关又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已尽妥善处置、保管义务的,应认定其未尽义务,对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对相对人因明显过失致损失扩大部分,依法认定其自担相应份额,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实现行政赔偿责任的合理分担与公正裁量。

案例四:江苏朱某某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休工龄核定及行政复议抗诉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工龄核定 新的证据 抗诉

【基本案情】1987年12月,朱某某经某区劳动局审批,以侨属身份被招用为某酒店农村劳动合同制工人。2021年12月,某市人社局向朱某某核发《职工退休养老证》,载明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2年1月。朱某某不服,申请重新核定工龄。某市人社局认为朱某某在1987年12月至1991年12月期间无缴费记录,无法将该段工作年限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朱某某提起行政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再审均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到档案馆、商务局调阅某酒店档案材料,赴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查阅职工退休档案,走访省市两级侨联,并举行公开听证。查明: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987年印发会议纪要明确招收录用的华侨眷属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某区商务局档案室存有某酒店编号从1至310的江苏省(合同制)职工社会保险卡,其中编号227的卡片系朱某某的社会保险卡;某市社保中心提供某酒店《企业离退休职工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结算表》显示该酒店1987年至1991年已为职工缴纳劳动保险。监督意见:上述新证据能够证明朱某某符合参保条件,某酒店已在1992年之前为其实际缴纳劳动保险,足以推翻生效行政判决。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再审期间,法检两院联合开展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2025年6月26日,某市人社局综合在案证据重新审批认定朱某某1992年之前的四年工龄并补发养老金差额,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另就职工社会保险卡未存入职工档案等问题向人社局提出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因年代久远、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等客观原因导致职工档案记载不全,行政机关未能将相应工作年限计算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综合运用调查核实措施,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的,应当依法监督,并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贯穿于检察监督全过程。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社会治理问题的,可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实现诉讼监督、民生保障、社会治理多元价值。

案例五:浙江某冷藏公司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信赖利益 证据审查 抗诉

【基本案情】2006年4月,某冷藏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新建厂房占地协议,分别向县土地开发管理中心缴纳土地整理指标成本回收款214000元、向村委会支付征地补偿费40万元。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同步开工建设。但因政策变化影响,企业始终未能取得*终用地审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006年9月,当地原国土资源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已建建筑物并处罚款。企业缴纳罚款后继续扩建,建成约4000㎡冷藏厂房。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某镇政府对企业厂房和设备实施强制拆除。企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一审以案涉建筑属于违法建筑为由驳回请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企业取得部分规划许可、存在合理信赖,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责令镇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后镇政府赔偿企业土地整理指标成本回收款214000元、设备损失80000元。企业不服,再次起诉,一审未采用评估报告,而是以企业纳税财务报表账面价值为依据,判决合计赔偿250000元。企业不服提出上诉和再审申请,均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调查核实:检察机关区分企业财务报表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记载数据,查明财务报表上记载的资产金额是厂房、机器设备等多项资产合并计算的折旧后账面余额,无法真实反映厂房实际建设投入;核查确认案涉资产评估报告系合法有效的司法鉴定意见,原审法院未予采用缺乏正当理由。监督意见:一是原审判决将企业纳税材料作为损失计算依据,致事实认定错误,企业基于政府出具的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产生合理信赖利益,有资产评估报告能客观反映真实投入的情况下,应采用评估报告;二是原审未支持赔偿款利息损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金对应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2026年6月3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作出判决,认为重置成本法评估报告在还原企业实际投入方面更具科学性,同时兼顾企业自身过错,对评估测算基数予以酌减,认定厂房损失72.1万元,维持设备损失8万元认定,*终判令镇政府支付赔偿金合计80.1万元,并计付自强制拆除之日起至赔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典型意义】针对已经取得部分规划审批手续,但因政策原因未能办完用地、建设全部审批手续的建筑物,不能简单等同于完全没有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全盘否定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应当推动法院纠正证据裁判偏差,精准甄别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利益,划分权益保护边界,既不按照完全合法房屋标准全额赔偿,也不单纯以违建为由剥夺企业财产救济途径,督促行政、司法机关恪守政府守信践诺原则,稳定市场投资预期。

案例六:山东郇某某诉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股权质押登记再审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行政机关职权变更 股权质押登记 再审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据某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某县审批局)股权出质情况记载,2014年至2015年,郇某某多次将其持有的某机械公司股权出质给质权人某担保公司,被担保债权数额均为500万元,*后一次质押结束日期为2016年4月16日,股权出质状态为有效。因经营不善,2020年7月某机械公司进入重整程序,郇某某发现其名下股权仍处于质押状态。其向某县审批局申请注销,因材料缺失未获准许,遂于2021年2月起诉,诉请确认某县审批局股权出质登记行为违法并涤除登记。某县人民法院认为股权出质登记由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发生在某县审批局成立之前,某县审批局不是适格被告,遂驳回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2026年4月,某市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行政案件不予立案、驳回起诉专项监督活动,某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线索并依职权受理。调查核实:查明2019年3月,公司股权出质登记等职能由某县市场监管局划转至某县审批局,案涉股权出质登记仍处于有效状态,但行政机关未能提供原始档案;该公司系当地*大消失模铸件生产基地,年纳税额500余万元,现有员工约60人,因案涉股权质押登记未注销,公司重整受阻;跨区域联动核查查明某担保公司认可案涉500万元款项已还清,某机械公司重整计划中该担保公司未申报债权。监督意见: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某县审批局系本案适格被告,法院驳回起诉错误导致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剥夺了当事人诉权。案涉股权出质登记距今已逾十年,主债权已消灭,该登记无继续存续的事实基础。2026年5月26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结果:2026年6月29日,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再审期间,检察机关与县法院、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会商研讨,认为通过行政程序直接注销质押登记,使企业及时引入投资人、恢复生产经营是*佳路径。7月31日庭前会议,郇某某与某担保公司当场提交股权出质登记注销材料,某县审批局依规办结注销手续,郇某某主动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并撤销原审裁定。目前公司重整有序开展。

【典型意义】人民检察院办理涉股权质押登记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时,应当注重审查作为质押登记基础的主债权状况,查清登记是否确应注销,以当事人实质诉求为立足点,破解诉讼程序空转问题。因行政机关职权变更,人民法院以"谁行为、谁被告"为由否定职权承继机关被告资格裁定驳回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注重程序纠错与当事人实体权益保障的同步推进,将程序纠错、实体解纷与涉企权益保护有机贯通,助力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以法治力量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案例七:河南武某强、李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房屋登记抗诉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依职权监督 房屋登记 国家税收利益保护 抗诉

【基本案情】1999年12月,田某夫妻办理了某县一处自建房产的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1月,田某夫妻将该房屋出售给武某强、李某夫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屋。在原房屋所有权证未注销的情况下,武某强夫妻于2013年5月又通过初始登记向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2020年10月19日,武某强、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县自然资源局为田某夫妻颁发的原房屋所有权证书,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某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活动中发现本案当事人故意混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偷逃契税,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依职权受理。调查核实:一是武某强夫妻购房时明知房屋登记在田某夫妻名下,已实际履行买卖但未依法办理转移登记;二是2013年重复办理初始登记缺少土地权属来源、实地勘验记录等核心申请材料;三是对接税务部门核查,武某夫妻以房屋初始登记替代转移登记,逃避缴纳房屋交易契税;四是原审法院未审查起诉期限问题,未通知房屋原权利人参加诉讼。监督意见:一是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混淆初始登记与转移登记,二者性质不同、互不替代,且武某强夫妇提起诉讼已超出法定起诉期限;二是审判程序违法,田某夫妻属于法定必要共同诉讼第三人,法院未通知其参加诉讼;三是裁判结果损害国家利益,致使当事人通过违法登记逃避法定纳税义务。某市人民检察院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2025年11月26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武某强、李某的起诉,原初始登记权利证书效力得以恢复。推进治理:某县人民检察院将违纪线索移送县纪委监委(2人获警告处分),向县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撤销武某强夫妻名下的违法房屋所有权证,并排查不动产登记161件、纠正错误登记2件。

【典型意义】混淆不动产初始登记与转移登记,利用登记审核漏洞重复办理初始登记,继而提起行政诉讼撤销他人合法产权登记,逃避房屋交易契税缴纳义务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办理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依托市县一体化办案机制,以抗诉纠正错误裁判,同时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监管漏洞、移送违纪线索推动追责问责,实现个案纠错、人员问责、行业治理同步推进,有力守护国家税收利益。

案例八:湖北某酒业公司诉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再审检察建议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依职权监督 违法占用耕地 再审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某酒业公司未经审批于2022年3月至4月擅自非法占用2168.93平方米(其中耕地1928.77平方米、林地240.16平方米,全部位于限制建设区)土地硬化场地,主要用于晒玉米等酿酒原料,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2022年9月5日,某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23年1月,某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出具《证明》称该地块已整改并实施覆土恢复耕种、可以销号。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企业积极配合整改并经"验收合格",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拆除构筑物,按*低处罚幅度罚款216893元。2023年10月26日,某酒业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某区人民法院认为企业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及时整改,撤销责令退还土地和拆除构筑物的处罚,变更罚款为32533.95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纪检部门移送线索,确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调查核实:1.某酒业公司未依法整改,仅在硬化的水泥地面上覆盖约35厘米泥土、没有去硬化层,无法使土地恢复原有用途;2.整改未经有权验收机关验收,仅有某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的规定。监督意见:某酒业公司整改不到位,法院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已实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实地查勘的情况下,认定"已及时作出整改"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以此撤销处罚、降低罚款,侵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某区人民检察院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监督结果:2026年1月30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行政判决,认定原审判决采信证据存在偏差导致认定事实、法律适用错误,依法予以撤销,驳回某酒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土地执法领域涉及"虚假整改"的行政生效裁判案件,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监督,护航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法院以"土地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为由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切实查清违法行为人存在虚假整改的情况,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依职权启动监督,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纠正,让"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从政策要求切实落地为司法监督的刚性守护。

案例九:四川某公司诉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第三人李某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抗诉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无过错补偿 规范性文件审查 跟进监督

【基本案情】李某于2007年起在某公司从事矿山放炮工作,公司按时足额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8年3月5日,李某经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水泥尘肺二期",2018年5月被认定为工伤,同年劳动能力鉴定为四级伤残。2018年11月16日,某公司向某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县社保局)申请李某工伤待遇,某县社保局作出《告知书》,以李某从2013年起就不适宜从事粉尘作业、公司未按规定调整岗位为由,认为李某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公司承担,不予支付。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败诉,再审申请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检察机关查明,某县社保局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实施方案》于2018年2月12日废止,而《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突破了上位法规定。2021年4月2日,该市政府对《实施办法》予以废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所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遂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审判决。跟进监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请*高人民检察院抗诉。*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某县社保局引用已被废止的《实施方案》及缺乏上位法依据的《实施办法》作为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依据,不具有合法性,再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向*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2026年4月29日,*高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再审判决,撤销某县社保局作出的告知书,责令某县社保局履行核定并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2026年6月,某县社保局核定并支付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给予李某补偿金28万元。

【典型意义】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法规之外增设公民、法人义务或减损其合法权益,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错误,不当限制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意见。用人单位依法参保,职工所受伤害、患职业病依法被认定为工伤的,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地方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不当减损工伤职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待遇的权利,不能作为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检察机关对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助于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保障法制统一。

案例十:云南某县城市管理局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杨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抗诉案

【关键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工作时间 工作岗位 抗诉

【基本案情】劳动者杨某善系某县城市管理局聘用门卫,双方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门卫用工合同协议书》。2019年8月,杨某善因病住院确诊右肺鳞癌、骨继发恶性肿瘤等疾病,出院后继续上班。2019年9月10日1:30左右,杨某善在值班室内的休息间突发疾病咯血半小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2:35死亡。其女杨某申请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先后不予认定、后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某善死亡视同工伤。某县城市管理局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善死亡时处于休息时段,不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工伤认定。杨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检察机关查明:1.某县城市管理局在杨某善病发日前后存在夜间执法车辆进出单位大门的情况,该门卫岗位夜间会出现需要值班待命、提供开门等劳动服务的情形;2.杨某善根据门卫工作需要搬至值班室内的休息间住宿休息。监督意见:杨某善从事的门卫工作需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不定时提供劳动服务,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夜间仍需值班待命及提供劳动服务,其在值班过程中休息及待命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值班室内的休息间系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本案从开始咳痰、吐血到抢救无效死亡时间不足两小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遂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监督结果:2026年7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工伤认定中"三工"原则是司法认定的焦点和难点,要从"劳动"本质出发,通过充分调查核实,结合劳动者岗位性质和实际履职状态,综合判断影响工伤认定的关键争议,合理认定全年全日值守门卫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通过检察监督纠正对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当限制,有力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司法动态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及合规事项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检察院官网(www.spp.gov.cn)2026年10月23日发布《*高检召开"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新闻发布会》及《*高检发布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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