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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46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普法专栏 · 2026年10月12日
本文重点围绕会议纪要作深入解读,文末附发布内容原文。
枪支管理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传统上,侦查、鉴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围绕以火药、压缩气体(气枪)为动力的枪支展开。
但近年来,利用电磁感应/电磁加速原理制造的"电磁动力枪支"(俗称电磁枪、磁轨枪)出现并开始流入个别案件。此类枪支以电能驱动线圈或导轨加速金属弹丸,初速快、穿透力强、致伤力大,且与常见生活用品、电子零件难以区分——其核心部件多为可由市场渠道购得的电子产品与通用机械零件,仿真程度高、隐蔽性强,一旦失控危害不容小觑。
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表述都是围绕"火药"和"压缩气体",实践中对"电磁动力"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其零部件能否认定为枪支散件、达到几支构成犯罪等问题存在认识分歧。为此,"两高一部"专门召开联席会议并形成本纪要,统一办案尺度。
会议认为,枪支管理法中"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表述,其中的"等"字是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同等致伤力的新型动力源枪支预留空间,属"列举未尽的同类解释",并非穷尽列举。实践中查获的部分电磁动力枪支,致伤力不亚于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已具备认定为枪支的条件。
换句话说,法律条文并非只能管"火药枪、气枪",凡是以与火药、压缩气体同等致伤力的新型动力源驱动的枪支,同样可以认定为枪支。
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电磁动力枪支二支以上的,应当参照"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有关规定进行打击处理: -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条**款第二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定罪处罚; - 依据该解释第五条**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罪处罚。
针对涉电磁动力枪支案件,应准确理解并适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相关精神,把握两点: - 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保持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对连贯性,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 具体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严防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等不合理现象。
对收藏、改造、销售相关器材的潜在主体: - 电磁动力发射装置的致伤力若达到"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标准,可能被认定为枪支,制造、买卖、持有二支以上即可能触犯相关犯罪; - 对专门用于组成此类枪支的主要零部件,须警惕被认定为枪支散件;切勿以"只是通用零件""网上随手可买"为由误以为不涉刑责; - 因缺件、没电、锈蚀暂时不能击发,若加装、充能、除锈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达标,仍可能被认定为枪支,相关辩解难以成立。
面临相关调查、立案或指控的当事人: - 应**时间委托专业律师,围绕枪支属性认定、鉴定标准适用、数量计算、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核心争议依法辩护; - 留意会议纪要强调的"宽严相济、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结合具体案情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见。
《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为司法实践统一了新型枪支案件的执法司法尺度。无论是监管者、相关经营主体还是当事人,都应及时了解并依法应对,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2026年8月27日)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枪支管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关于枪支及散件认定的有关规定,依法惩治涉电磁动力枪支等新型枪支犯罪,*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于2026年7月14日在北京召开联席会议,就当前涉电磁动力枪支、散件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就相关问题形成共识。
一、关于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是否符合枪支认定条件的理解适用
会议认为,电磁动力枪支等新型枪支潜在危害巨大,风险隐患不容小觑。枪支管理法中关于枪支认定条件"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表述,其中的"等"字系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同等致伤力的新型动力源枪支预留空间,属列举未尽的同类解释,并非穷尽列举解释。实践中发现,部分案件中查获的电磁动力枪支,致伤力不亚于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已具备认定为枪支条件。
二、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的鉴定标准
会议指出,对于以电磁能量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应适用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鉴定标准,依法认定为枪支。对专门用于组成电磁动力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应认定为枪支散件;对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等通用零部件(如销钉、螺丝、弹簧等),一般不认定为枪支散件。对以电磁能量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因缺少个别零件、锈蚀或者电量耗尽不能完成击发动作,经加装相关零件、除锈或者重新充能后具备发射功能,且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一般应认定为枪支。
三、关于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
(一)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电磁动力枪支二支以上的,应当参照"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有关规定进行打击处理。即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条**款第二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定罪处罚;根据本司法解释第五条**款第二项"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定罪处罚。
(二)针对涉电磁动力枪支案件,应准确理解并适用《*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相关精神,注重把握坚持严控枪支与妥善处理案件并重,保持定罪量刑标准的相对连贯性,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具体定罪量刑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严防刑事打击范围过大和量刑畸重等不合理现象。
本文由河南银盈律师事务所基于公开司法动态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及合规事项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高人民法院 *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电磁动力枪支及散件认定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6年9月23日发布,纪要形成日期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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